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有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公司在原合同基础上条件不变或者提高的,而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不支付补偿金。但为何有时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将员工工资提高,员工不愿续签,公司仍需支付补偿金呢?
经典案例
甲与A公司签订有期限为2014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甲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曾续订至2020年3月24日。
甲于2019年4月23日生产,2020年4月22日哺乳期结束,A公司称与甲的劳动合同已到期,询问甲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甲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A公司称原会计岗已有员工接替,甲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公司新提供其他三个岗位供甲选择:一是派驻于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岗位,该岗位位于外省;二是审计员岗位,审计员工作与财务工作相关联;三是研发助理岗位,系研发部针对产品的研发岗位。
甲对于上述三个岗位均不能接受,财务经理岗位于外省,赴当地开展工作,工作地点有变化;审计员与财务业务在工作内容、岗位职责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研发助理系对产品进行研发的岗位,与财务业务完全无关。甲拒绝续订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认为其续订合同未降低原合同的条件,并且工资有一定的提高,不续订合同是甲主观不愿意,非A公司过错,A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于是甲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补偿金9438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甲的请求,A公司不符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给甲选择的岗位在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上有所变化,均实质性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权利义务内容,且在通勤成本、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业务技能的要求等方面对劳动者具有更重的负担。A公司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所以A公司应支付甲补偿金94380元。
风险提示
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该合同必须是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不能像本案中A公司将与甲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岗位、地点等进行变更,即使工资有所提高,但在实质上也是改变了原劳动合同工作内容,甲不同意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应对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呢?我们建议:
1、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及时通知续签
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应及时提醒员工,如员工回复同意续签,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应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避免因未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公司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如员工回复不续签,则要求其写明不续签并签字确认。公司需保存该份文件,避免发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封信。同时应告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终止,并要求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当日前办理完离职手续。
2、续签时保持原合同约定条件
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有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尽量保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如提高薪资待遇等;再或是与员工协商一致改变其他约定条件,如未协商一致,员工不同意签订,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3、续签劳动合同不可再约定试用期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在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不能再约定试用期,或者变相的约定考察期等,因为考察期在实质上也属于一个新的试用期,与法律规定相悖,属于改变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员工因此未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也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