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会通过员工每日打卡来统计其出勤情况,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奖惩。当公司统计员工出勤发现员工存在一个月内至少9次委托他人代打卡以及连续三天未打卡的情况,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何被法院认为是违法解除呢?
经典案例
2013年3月1日,甲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在A公司物流部工作,工资为5000每月,2020年调整为7500元。
2021年2月,A公司经查实,甲在1月份至少有9次委托他人代打卡,且存在考勤造假问题,2021年1月15日、16日、17日连续三天均存在旷工情形。
根据《员工手册》中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代打卡违规处理:委托他人代打卡,每代打卡一次,对代打卡者给予警告处分;若委托人已出勤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达3天
(含),一年内累计旷工6天视为严重违纪,可给予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另《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也规定“两个警告合并一次记过;一个警告、一个记过合并为记过性停岗,一年内受过三次记过或两次记过性停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于是A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向甲发送解除劳动关系。
甲称自己虽找他人代打卡,但是并未旷工,实际已出勤,并不符合解除劳动劳动关系的条件,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但A公司并未听取甲的意见,依旧解除了劳动关系,甲不服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26051.6元,仲裁委支持了甲的诉请,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甲存在9次委托他人代打卡并连续三天旷工的情形,但法院查明甲有实际出勤。故甲虽委托他人代打卡,却不符合A公司员工手册中连续旷工3天以及累计旷工6天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另根据A公司的《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对于警告及记过的规定,甲亦不满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因为A公司从未对甲委托他人代打卡的行为进行过处分,故A公司应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6051.6元。
风险提示
员工存在代打卡以及未打卡的情形,公司根据管理制度处罚员工时需要注意员工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如不满足规定的条件,不能以此为依据解除员工。A公司有奖惩管理制度,但是在员工存在未打卡行为时,未根据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警告记过,而是直接将其解除,当然属于违法解除,是需要支付甲赔偿金的。
公司治理建议
员工存在代打卡,未打卡等情形时,公司如何正确处理呢?我们建议:
1、在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等中具体规定员工行为
对于员工的各种行为公司应制定相对应的并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如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对未打卡、代打卡,旷工等行为的处理后果进行规定。A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奖惩管理制度中对上述行为规定的非常具体且切实可行,但是A公司却未按照制度处理员工的行为,导致A公司存在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2、管理制度规定需合理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不能规定过于严苛的条件及处理结果,如员工委托他人代打卡3次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规定对员工过于严格,法院在审理时会认为该制度制定不合理,即使公司根据制度处理违规员工,法院也会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所以,公司制定管理制度时应规定合理。
3、公司需严格按照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如上述所说,公司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后需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甲存在9次委托别人打卡的情形,但是这9次并不是连续的,且已实际出勤,按A公司制度规定以半天旷工计算未达到一个自然年度累计6天的情形;甲存在连续3天的旷工记录,但是甲也已实际出勤,以半天旷工计算为1.5天未达到A公司规定的连续旷工3天的情形。A公司在存在明确具体的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盲目的解除了甲,以至于被判决违法解除。所以公司在制定了制度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