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女员工怀孕后可享受一定期限的休假时间,如公司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社保机构向女员工支付,也即生育津贴,公司可不再另外支付女员工工资。但是如果女员工未休完法定的产假时间,提前结束产假返岗上班的,公司需要另行支付其工资吗?女员工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工资吗?
经典案例
甲于2017年4月15日入职A公司,2019年4月23日甲开始休产假,2019年4月25日以剖腹产的方式生育一子。按其当地的产假政策,法定产假为98天,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奖励假为80天,因此,甲产假和奖励假应为208天。即甲依法应享受的产假期间应该是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1月16日。A公司向社保机构申请了甲的生育津贴,并每月支付到甲的账户。
2019年8月1日起甲开始返岗工作,至1.16日期间,A公司只向甲支付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未额外支付甲工资。2020年7月31日,甲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的工资,A公司称甲是主动提前结束产假返回公司工作,在法律规定的产假结束期间,公司无义务向甲支付额外工资。于是甲提起仲裁,仲裁支持了甲,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甲提前上班,不能视为其放弃产假权利,A公司应正常支付生育津贴,但甲未休完产假期间的上班工资不能用生育津贴代替,甲提供了劳动,A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与生育津贴所属不同性质,前者是劳动所得,后者是女员工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冲突。所以,A公司应支付甲提前结束产假期间的工资。
风险提示
生育津贴是基于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女员工在产假期间所应享受的待遇,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而工资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支付的报酬。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不能以员工还享有生育津贴拒绝支付工资。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避免女员工提前结束产假所带来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要求女员工休完产假后再返岗工作
公司无论是从人关怀还是法律规定角度考虑,尽量在女员工休完产假后再要求其返岗工作,避免要求其提前返岗。如女员工本人坚持要求提前结束产假返岗上班的,公司应向女员工明确在产假这段期间是否发放工资,如若不发放工资应提前告知员工,以保障女员工的选择权。
2、对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做出书面约定
如上述所说员工本人坚持返岗的情况,以及公司如确因实际工作要求,需要安排女员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上班的,对于是否发放该段期间的工资,公司可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约定。以书面形式进行确定,不仅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据可循。
3、女员工不同意提前结束返岗的,公司不得据此处罚员工
产假是女员工怀孕及产后所享受的休假待遇,是法律所赋予女员工的法定权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其休假的权利。如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女员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的,需与员工协商,如员工不同意返岗公司不能强制要求其返岗。女员工不同意提前返岗的,公司不能因女员工未返岗而对其做出处罚,否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