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实工作过程中,很多企业的员工因为实际工作需要,会提供与本次工作事件无关的发票进行报销。这种报销行为有的是公司部门总监指令的,有的直接是公司老板要求的,有的是员工在请示公司领导后,领导同意他这么操作的。也就是说,实际工作过程中,违规报销发票的行为会有很多!如果公司以违规报销发票为由,将你定性为严重违纪直接辞退,合理合法吗?
违规报销发票,属于严重违纪吗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比较冷门的内容,这个内容在现实当中会有很多,但是为何说是冷门?冷门的原因是公司拿这个事情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理,将员工直接辞退,这么操作合理合法吗?
在企业里面工作,很多企业会涉及到费用报销的问题,有的费用是合理、合规报销的。这里的合理、合规就是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产生的合理、合法的费用,然后根据发票进行入账的一个概念。
但是现实当中,会有很多私下操作的一些费用,如果员工报销了这些费用,然后公司又以严重违纪进行辞退,这种辞退属于违法的,还是合法的?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有其特殊性,但是也给大家一个启发和警示作用。
案例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另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李某某要求甲公司自2018年12月4日起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支付其2018年12月4日至判决之日工资及甲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甲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李某某担任总经理期间,严重玩忽职守、渎职失职,批准大额虚假或与公司运营无关的报销或付款申请,造成经济损失不低于十万元;
2018年12月3日,甲公司要求李某某返还公司财产,李某某拒不配合;未经甲公司许可和授权,李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私自将公司印章及留存的李某某的劳动手册签收单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李某某被免除总经理职务后,仍以甲公司总经理名义向员工发公告、信函和电子邮件,威胁和误导坚持工作的员工,给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由,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渎职、失职、玩忽职守或对问题失察,致使公司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等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表明甲公司向李某某在内的员工明确渎职、失职、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可予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甲公司费用报销和付款申请流程规定,总经理具有最终审核权。李某某认为,费用报销和付款申请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及财务经理审核,再由其审批,其虽是最终审批人,仅是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报销的票据是否虚假、是否与公司运营有关等不作具体审核。
因李某某未提供总经理最终审核环节应当负责审查内容的范围、审查应完成的任务要求、所负有的审批职责的具体规定,作为公司最终审核人,应当对申请报销的票据进行甄别、是否与公司运营有关、是否存在虚假报销等进行审查。
同时,合同中亦约定李某某负有监督管理物流后勤以及财务会计的职责。况且,部分报销仅有李燕君申请、李某某审批,并没有第三人审核,李某某应当对报销申请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
因此,李某某该意见,法院难以采纳。李某某向甲公司董事长等汇报并经甲公司确认,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间,由李某某最终审批通过的费用报销中,涉及虚假报销的金额达13万余元。
同时,2016年间,部分报销申请单中仅有李燕君申请和李某某审批,且存在李某某确认的墨盒等部分大额报销及明显超出公司运营所需的报销项目,李某某均予以审批通过。
由此表明,2016年至2018年间,甲公司的费用报销中,存在大额虚假或与公司运营无关的报销或付款申请,造成经济损失不低于十万元,李某某作为公司费用报销的最终审批人,未尽到审慎审核的义务,导致甲公司较大经济损失,李某某存在渎职、失职的事实,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及双方间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某已构成严重违纪,甲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
再次,李某某、甲公司约定李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日,甲公司董事会即任命新的总经理,因此,李某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亦不具备。
综上,李某某在履行最终审批职责时,未能尽到审慎审批的义务,致使部分虚假报销等审批通过,金额达10余万元,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李某某严重违纪,甲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李某某要求甲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甲公司要求判决不予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李某某不服一审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晓,案例中的李某某身份是总经理职务,他具有和其他员工不同的权限和资源,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也有其中的一个因素在里面。但是作为普通员工来说,公司如果利用这个违规发票处理员工,就必须有严格、严谨、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了。如果没有制度支持的话,估计很难做到合法辞退员工。
本期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希望各位HR开拓自己的思路,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一定的启发作用,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如果照搬,最终吃亏的就是企业自己!
9楼 pphzctlg
玩忽职守
他乡沈冬青
@pphzctlg:是的
11楼 Shelly92212
谢谢分享
10楼 吕尚98537
像我们公司财务,我们要报销的时候,如果没有正规发票,她都要求我们自己去超市代开,或者用其他相同类项的去代替,这不能算虚假报销吧?
他乡沈冬青
@吕尚98537:算的。如果后期公司追究你违规报销,你只能吃哑巴亏。
8楼 草原雄鹰杀
我认为这个李某被坑了
他乡沈冬青
@草原雄鹰杀:是的
7楼 挖特发可
提交虚假报销的被辞退了吗?
他乡沈冬青
@挖特发可:是的
6楼 shi小辛
案例解析
他乡沈冬青
@shi小辛:是的
5楼 sunxiuli158
打卡
4楼 123小金
到总经理这个层级,确实只是形式上的审核吧
他乡沈冬青
@123小金:是的。所以,基本上就是自己吃亏吧。
3楼 looow咖
学习
2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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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奋起直追的无花果20061911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