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遇到医疗期的 ,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 医疗期过后,试用期也结束了,试用期原有的功能也就丧失了。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进行形 象说明:某员工与企业签定两年期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为 2 个月,结果该员 工入职后不久即因病缺勤一下休了 3 个月病假,等其病愈归来,此时企业就面临一个尴尬, 即其一如试用期限来算因该员工已过试用期期限,如按通过试用期管理流程因对其进行转正; 其二因其病假原因 ,企业根本无法对其是否胜任应聘岗位进行考察。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比较妥当呢?
针对这一情况 ,个别地方的法规设立了“试用期中止”的制度。例如,《江苏省劳动合 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试用期中止。”这样一来, 医疗期结束后员工重新返回岗位时 ,仍然可以通过录用条件对其予以试用期考察。
在缺乏这种规定的其他地区 ,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与员工签署与“试用期中止”性质和效果相似的《劳动合同中止协议》 ,或者在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确立“试用期中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