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在员工离职时向其出具离职证明,以便员工入职其他公司。但有时员工是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胜任工作等情况被解除,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了其被解除原因,而员工要求公司重新开具无离职原因的离职证明,公司需要重新开具吗?
经典案例
甲2019年9月20日入职A公司,入职后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从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
2019年12月12日,A公司向甲送达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离职证明》中载明离职原因:不符合任职要求,劝退离职。
甲认为A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于是在通知书的下方写明:“只认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并收到通知书,对于解除理由、原因不予认可。”并且甲认为A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添加了离职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甲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重新开具不载明原因的离职证明。
法院认为,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未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书写,且涉及对甲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为甲再就业增加了不利因素,故甲有权要求A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
风险提示
法律规定,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上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项必备内容,而不能添加对员工不利、影响员工再次就业的内容。否则,公司会被责令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正确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呢?我们建议:
1、员工离职时及时开具离职证明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如公司可以在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当场开具向员工送达;公司切不要肆意拖延,否则,如员工因此无法入职下一家公司而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公司需要赔偿其损失。
2、离职证明不能有不利于员工再就业内容
法律规定,离职证明中必须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项内容。但是对于员工的离职原因是否需要写明,法律并未规定。但是从法院的裁判走向看,离职证明如写了离职原因,且该离职原因对员工的再就业不利的,法院会偏向于要求公司为员工重新开具无离职原因的离职证明。所以,公司为避免诉累,仅在离职证明中写明法律规定的四项内容即可。
3、公司在法律规定外增加内容应客观真实
如上述所说,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四项内容开具离职证明,属于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客观描述,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但是如果要在四项法定内容外增加其他内容,增加内容一定要有事实依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并且尽量不要任意添加不客观、不真实、有争议等影响劳动者再次就业的内容,更不要借机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减损员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