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认可华某的离职行为,于2018年8月23日以华隐雄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2018年9月12日,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根据工资条计得华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753元,故公司应向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53元×7个月=33271元。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83天是月制度工作时间,是在一个整年度计算出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其实具体到一个月看,并不代表一个月只要工作20.83天,有些月份可能要工作23天,有些月份可能只要工作19天,20.83是一个平均数。
而21.75是月计薪天数,也就是说,是要支付薪水的天数,它也是一个平均数,是放在一个整年度里面计算出来的月平均计薪天数,也不能理解为一个月只要工作21.75天。
20.83天是用来算工作时间的,21.75天是用来算工资的,二者不能混淆。
公司将算工作时间的天数20.83当成算工资的天数了,计算出来的结果显然会出现差额,客观上就是多扣除了员工的事假工资,所以法院认为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从而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83天是月制度工作时间,是在一个整年度计算出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其实具体到一个月看,并不代表一个月只要工作20.83天,有些月份可能要工作23天,有些月份可能只要工作19天,20.83是一个平均数。
而21.75是月计薪天数,也就是说,是要支付薪水的天数,它也是一个平均数,是放在一个整年度里面计算出来的月平均计薪天数,也不能理解为一个月只要工作21.75天。
20.83天是用来算工作时间的,21.75天是用来算工资的,二者不能混淆。
公司将算工作时间的天数20.83当成算工资的天数了,计算出来的结果显然会出现差额,客观上就是多扣除了员工的事假工资,所以法院认为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从而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和HR对于员工的入离职及薪资管理一定要注意时间节点和细节,提高劳动争议的风险意识,也可依托专业的人力资源机构服务商,一站式管理相关事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规避用人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和企业声誉上造成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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