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代打考勤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则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据。此外,司法机构还应当审查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及是否履行了“MZ议定”的程序性要件。
企业规章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01.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02.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为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03.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04.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补充完善劳动合同的作用;
05.大限度的降低劳资纠纷,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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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高基57280
标题“合法接触劳动合同”是什么情况?应该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吧?
小福小段
@高基57280:已修改,谢谢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