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3小时,能否做旷工一天处理?
相信不少公司的《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有类似以下规定:
1、迟到或早退超过3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
2、旷工1天扣发该员工日固定工资的200%。
3、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扣10元。
这些规定合法吗?
答案很明显不合法,不符合《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这种规定扩大了对员工违纪情节的认定以及员工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员工的违纪责任,有失合理性。
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的旷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公司这种规定,不仅后期要给员工补工资差额,同时还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员工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因为公司扣员工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