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登录“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页或“江苏智慧人社”APP申请,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30日。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统一发放到毕业生本省社会保障卡。
1.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系统自动比对身份,若比对不成功,需上传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本人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材料,证明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下同),2023年9月1日起开具的有效。
2.残疾毕业生:系统自动比对身份,若比对不成功,需上传本人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原件。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需上传本人毕业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原件。
4.本省户籍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毕业生:系统自动比对身份,若比对不成功,需上传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原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开具本人属于建档立卡户注册成员的证明材料,2023年9月1日起开具的有效。
5.外省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系统自动比对身份,若比对不成功,需上传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原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开具本人属于建档立卡户注册成员的证明材料,2023年9月1日起开具的有效。
6.特困人员毕业生:需上传民政部门发放有效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
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9元;
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1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到378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到30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
《通知》规定,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通知》明确各项待遇于2023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天津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自9月1日起施行。
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调整:
(一)新增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西安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政策调整:
一、降低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适用标准
将住房公积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政策中“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西安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的医疗费用适用标准调整为“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西安市全体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西安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214元)。
二、补充完善无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情形
职工提供《西安市住房情况结果查询证明》显示为公寓等非住宅信息且无住宅信息的,适用无房租房情形提取公积金。
青岛继续延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阶段性支持政策。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新建商品房的,支持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放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8月31日。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他未作调整事项按《关于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53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参保女职工在产检时可享受医保报销,报销比例为70%,最高可报1500元;顺产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从3000元提高至4500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也有所延长,生育一孩、二孩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生育三孩及以上可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办法将于9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人社部官网、各省/市级ZF官网、卫健委官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