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这些社保红线千万别碰
值得关注的是,在《条例》中多次提到社保基金监督措施。其中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 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综合来看,这些社保行为千万不要有了:
一、欺诈骗保
•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 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 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 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三、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