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监控、视频监控已成为管理常用的辅助性手段;其合法的前提是应提前备案和告知,如“进入视频监控区,请注意言行”、“前方100米超速摄像”…而不能偷偷摸摸进行,特别是在更衣室、卫生间等私密空间安装摄像头是禁止的也是违法的。在企业管理中,监控手段只是管理的辅助性手段,完善和建立工作目标界定、工作任务分配、绩效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才是规避“摸鱼”最必要和最有效的手段。
员工因上班期间摸鱼被辞退,一怒之下申请仲裁,告公司违法辞退。结果公司败诉,因为无法提供该员工怠工的证据。
老板痛定思痛,立刻通知人事部在办公场所悄悄安装了摄像头,员工是否有摸鱼行为,一查监控录像便知。
谁知好景不长,偷装监控的事被员工发现,现在员工都在闹,说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是违法的。
【问题分析】
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是否违法早有定论,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使用摄像头。
员工不在乎安装摄像头合法还是违法,他们反对,只是因为这种措施触及了个人利益。这时候,人的第一反应不是审视自我,而是找各种借口做无谓的辩解。于是,合法性成为最犀利的武器,隐私权成为急需捍卫的权利。
关于摄像头事件的一则新闻:根据某公司防火墙访问记录显示,李小姐上班5个月,网购点击数量为1万多次,其访问视频的行为甚至导致内网系统瘫痪。公司因此开除李小姐,李小姐诉至仲裁。
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平等,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原告李小姐在工作期间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浏览网购网页,在5个月内点击达上万次,视频点击率近400次,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李小姐的诉讼请求。
尽管公民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但站在管理者的立场,网络监控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达成合法商业的目的。如果员工因为上班时间不当使用网络被监控而提出诉讼请求,很可能不被支持。
安装摄像头与监控网络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一种社会发展现象,我们不必用好与坏去简单区分,就像不用好或坏去定义一个人。
我们该怎么做,才能让监控行为顺利实施,得到员工认可?
我们可以先找一个兼职监工,发现问题就拍照,公示,记过,罚款,甚至杀鸡骇猴,辞退一两个顶风作案的。
这样持续一段时间,员工濒临崩溃边缘时,老板适度人性化,收回监工权利,用摄像头代替。谁监控不是监控,对绝大多数员工来讲,根本无所谓。
我们要协调的,永远是个别员工。另外,不要把监控结果与处罚直接挂钩,标杆行为必须正激励。这样有奖有罚,本质上将员工分成了三类,针对的只是少数反对者,排斥声自然会小很多。
员工上班时间摸鱼,无休止地网购或聊天,除了监控,公司还可以采取其他手段干预,如从后台屏蔽一些非工作网站,启用企业QQ或微信。
再回到摄像头事件。摄像头不能随意安装,企业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向员工明示告知,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
值得一提的是,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内容仅限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企业对受监控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员工享有平等权,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某个人。
【管理箴言】
网络监控、视频监控已成为管理常用的辅助性手段;其合法的前提是应提前备案和告知,如“进入视频监控区,请注意言行”、“前方100米超速摄像”…而不能偷偷摸摸进行,特别是在更衣室、卫生间等私密空间安装摄像头是禁止的也是违法的。在企业管理中,监控手段只是管理的辅助性手段,完善和建立工作目标界定、工作任务分配、绩效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才是规避“摸鱼”最必要和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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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青苔复照
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有摄像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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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频繁刷购物网站,看视频属实太疯狂了些,工作量大大不饱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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