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签订合伙协议后,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员工与单位签订了合伙协议,就从“打工人”变成“合伙人”了吗?如何判断双方建立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我们通过一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0日,胡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胡某在甲公司下属的某门店担任店长,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由于胡某工作期间业绩突出,2020年1月1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与胡某签订了《甲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对胡某所管理的门店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胡某每月按照门店月净利润的15%享受分红、分担亏损,分红及亏损都于下月结算。2022年10月31日,甲公司与胡某解除了该合伙协议,甲公司按照合同对胡某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分红款。
胡某认为,其与甲公司签订的该份合同虽名为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接受甲公司的领导和管理,所谓分红款也是劳动报酬,其没有经营决策权,甲公司解除与其的合伙协议,系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故胡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在2018年1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后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确认了甲公司与胡某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
甲公司不服裁决,故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确认甲公司与胡某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付出劳动与支付报酬,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要审查劳动者与企业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合伙关系则是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本案中,胡某每月按照净利润的15%收取分红并分担亏损,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即有权取得劳动报酬的主要特征,而符合合伙关系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虽然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亦是为了履行合伙协议约定而为之。
小福提示
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与劳动者签订名为合伙协议、劳务协议等类型的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逃避法律责任。但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关键,不在于双方之间签订了什么名称的合同,而要根据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具体内容、获得收益的性质等综合判断。
HR和企业主还需依托专业的人力资源机构服务商,一站式管理相关事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规避用人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和企业声誉上造成的损失风险。
若需获取更多劳动法规及政策干货,请咨询点米·汇薪福的专属企业服务顾问或者公众号后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