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8日,李某至某公司工作,担任法务总监一职。
2019年9月30日,李某(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载明:
“双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补偿金,共计69000元。
......
四、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后,甲方将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补偿金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及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其就职甲方期间的一切相关权利,并且保证甲方不会收到因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关政府投诉或者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否则甲方有权通过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或RMFY向乙方追索已经按本承诺书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
六、甲乙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及劳动争议。
......”
公司已按约向李某支付了69000元补偿金。
李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协议书》第四条、第六条,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认为
李某请求撤销案涉《协议书》第四条、第六条,其请求权基础为《最高RMFY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该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RMFY应予支持。”
就何为显失公平,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参照《最高RMFY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本案中,李某从入职到离职,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务总监,负责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对签订案涉《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有着比其他普通劳动者更专业、更清楚的认识。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协议书》系公司利用自自身优势或者利用李某没有经验而订立的。案涉《协议书》序言部分也载明双方是平等协商订立的。因此,李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案涉《协议书》第四条、第六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协议书》约定,公司向李某支付69000元补偿金后,双方再无争议,李某不得再向公司主张在职期间的其他权利。李某在收到69000元补偿金后,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违反了案涉《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粤03民终7516号
1楼 商鞅47090
这就像说人力岗位不了解公司全部的规章制度一样,但是又不一样,人力因分工不同而对于工作熟悉程度和职权大小不同都有可能导致不是很明确或者不知道公司的某个规章制度,特别是没有进行过公示的制度,人力从业者作为仲裁申请人有些时候还是可以不受身份限制主张自己的权利的。
这个法务总监的头衔实在是从情理都站在了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