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日,焦某入职某某公司。
2016年8月5日,公司向焦某发达通知,内容为“在2015年9月至今期间内,您有以下情形:“1、累计四次未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在休病假期间未按时提交休假申请及医院病假证明材料,且在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按时提交或与直线经理沟通告知的行为,并因此而受到四次“严重警告”;2、在2016年7月27日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到期后至今,仍未提交您的医院病假证明材料。......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决定自2016年8月5日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焦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纵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公司系以焦某未按时提交病假单,且经公司多次提醒、警告之后仍未按时提交病假单,严重违纪为由与焦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对此,焦某表示其认为进入医疗期后无需反复提交病假单,焦某虽然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但无论员工手册是否作出相应规定,劳动者请病假的,均应当实际发生病假并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提交给用人单位,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然而在公司多次向焦某发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时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焦某仍未及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且病假单的期间亦不连续,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公司认定焦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与焦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焦某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未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提交给公司,在公司多次向焦某发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时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焦某仍未及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焦某的上述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公司以焦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支付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再审法院认为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焦某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但未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交给公司,在公司多次向焦某发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时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焦某仍未及时提交,且有多个时段缺乏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按常理劳动者请病假的,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交给用人单位,无论员工手册是否有相应规定,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焦某的上述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原判对焦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号:(2018)沪民申3038号、(2018)沪01民终840号
1楼 羽漾
所以劳动者也要自觉的遵守公司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