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离职公司挽留,而后公司又提出让员工离职,员工不同意解除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员工向公司提出个人原因离职,但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员工继续上班,后面公司又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员工主动离职,员工不同意。公司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这种是否属于公司违法解除了员工?
员工虽然提出辞职,但公司予以挽留,员工也未最终办理辞职手续,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后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果员工同意离职,则会变成协商解除,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不想赔偿,只能员工自己写个人原因离职,才不需要赔偿。
另外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要核实缺勤原因,催告返岗,不能径直以旷工为由解除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里有一个误区,许多伙伴会认为,公司向员工发解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写员工旷工三天,员工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确认《员工退出结算表》上的工资数额,是否代表员工认可解除劳动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并不是,员工只是签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不代表员工认可自己旷工三天。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员工有旷工三天,公司要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楼 商鞅47090
所以一切都是建立在事实 已发生的基础上才有最终的答案,劳动法宣传的很广,但是宣传的不到位,实操中好多人忽视了事实,不论是员工还是代表公司的人资,很容易弄巧成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