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超过一年,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吗?
举个例子,员工于2016年4月入职公司培训部工作,2021年9月离职,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于2022年10月申请仲裁要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便补缴社保。
有伙伴会认为,只要员工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员工出具了相关在职期间的工作证、讲师聘书、相片及奖状,则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员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员工于2021年9月离职,从离职之日起开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除非员工有证据证实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员工在2022年10月才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该申请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员工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既然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则不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