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工作交接是劳
动者离职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在离职时就其工作内容按照用人单
位的要求进行交接,用人单位应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也就是说: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是不能成为公司不为员工结算工资的抗辩
理由的。
政策依据
1、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
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
付清劳动者工资。”
综上所述:对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而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
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为公司正常提供劳动了,就
拥有了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劳
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
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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