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且应及
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
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
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法定情形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
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
须及时抢修;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
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