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员工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条例有以下两种情况算工伤,员工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其中一种?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的死亡不符合第一种的规定,第一种是交通事故才算。
第二种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很明显,员工乘车途中不等同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只是符合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一个条件。
因此,员工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除非员工是到公司报到后,再外出工作突发疾病死亡才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