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外出旅游,
是公司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若企业与员工之间双方并未有过约定,则并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
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休假模式,不应按劳动者已享受年休假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就年休假安排问题,企业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
当举证此次旅游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及休假时间段,或符合企业合法有
效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如不具
备上述条件的,则应属于企业在年休假之外的额外福利,因
此不能与年休假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