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
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
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由此可见,劳动者虽然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是休年休假并非只有劳动者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一条途径,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主动安排的。劳动者本人
意愿只是其中一项因素,并非决定因素,而这一条规定也体现了用人单位根
据自身经营状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系其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不主动提
出申请,也不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休年休假的权利。
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因为年休
假制度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让劳动者能够享受较长
时间的休息休假,以维持和恢复其劳动能力。无论安排在何时,只要保障了
员工休假,就达到了休息的目的。
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既要尊重职工的自主权,又要考虑企业的
正常工作秩序,统筹安排职工休假,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
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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