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
应根据以下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
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
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需注意:《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中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做了具体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
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
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