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法对于“三期”员工的规定:
1、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
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
期、产期、哺乳期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在三期内单位是不能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未规定单位不能
按照《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行使解除权,而《劳动合同法》三十
九条正是对员工存在过错,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进行规定的条款。
综上分析,“三期”并非员工的免死金牌,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
条的过错情形,单位依然可以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