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依据,管理范围为多数员工的一般行
为,是管理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般标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协
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且是一种特殊约定。按
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特殊约定
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20〕26号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
应予支持。
所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规定出现冲突时,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劳
动合同的特殊约定作为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持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一致性,为了
避免规章制度修订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适用依据的混乱,其有必要时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
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条款自动失效,以规章制度为准。但此类方式,
对规章制度限制较大。用人单位也可选择:出现冲突时,及时
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