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约定加班费用计算基数,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员工的工资是5000元,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1830元,是否合法?
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是合法:
1、有约定加班费用的基数是1830元。
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按照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1830元)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则双方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是按照1830作为加班费基数。
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用基数。
2、未约定加班费用计算基数,但实际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员工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员工以实际行动确认公司每月发放的加班费。
当然如果员工每月领取工资后有向公司提出异议,或者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按照应发工资的标准确定,则公司按照最低基数作为加班费用计算基数是违法的。员工可以要求按照实际工资5000元作为计算基数。
同时公司在制度或者工资发放条可以约定:员工对工资如有异议,可在3天内提出申诉,由如未提出申诉,则认可当月工资发放金额。
另外员工加班需要通过书面审批。没有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审批同意不能认定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