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个问题的前提,主要是用人单位的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
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4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规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内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
以及需要公示。
内容合理合法,即: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
策规定,其中有关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员工的其他
福利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此外,除了注意合法性,还需要
注意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避免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
制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
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会议记录、意见书、
张贴公告的记录等,并要求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制度公示,即:用人单位可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的附件,
员工仔细阅读过后让员工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保留好书
面资料,或者将规章制度以员工手册的形式进行发放,并让员工在签收单上
签收。也就是说,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人单位都需要保留公示记录。
综上所述,员工不按规定流程请假,能否辞退,这个问题的
关键是行为带来的后果是怎样的,是否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最终能否
辞退需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其过程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