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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作者 一个爱运动的HR 2023-10-19 11:20 240

生活需要仪式感,劳动合同关系的维护同样也是。从劳动关系建立开始,就开启各种形式,包括不限于:接受offer、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书,特别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更需要形式。今天这篇文章主要跟大家先分享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和对应的注意事项,给大家铺个垫,将劳动关系解除的框架搭建起来,后续有机会陆续跟大家详细分享各种解除类型的具体应用和风险点。

 

一、协商解除

(一)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提出和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都可以;但是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协议书,建议明确约定双方应当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金额可低于法定标准,主要在于“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二、预告解除

(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对书面形式的个人理解,建议还是原始的书面的辞职书,务必是本人签字的原件。这样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会容易一点;但是现在电子数据也很发达,邮件,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辞职也有,是否有效力,是有争议的—大家可以参考案例:〔2012〕金婺民初字第2903号

 

(二)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如果据以解除的依据仅仅是单位的年终考核,而这个考核结论最终由单位领导决定,因此不具有提前公示性和客观性;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其对劳动者进行了调岗或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三、违法违规解除

(一)单位违法违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单位虽然有法定缴纳义务,但是也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并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近些年对于社保监察力度加大,个别地区实施较严格,比如深圳,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很有可能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当然,发生工伤的话,用单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来抗辩,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二)劳动者违法违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事项:包含孕妇,也可以通过违规违纪解除,但是难点在于举证。员工的违纪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制定后不能秘而不宣,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裁判机关可不将其作为裁判依据。——大家可以参考案例:(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453号

 

四、经济裁员

(一)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注意事项:经济性裁员需要符合法定事由,符合法定程序,优先留用特殊劳动者

 

五、禁止解除

(一)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单位预告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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