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医疗期满符合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案例中,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正式离职前非因工受伤,进入了医疗期。因医疗期起点就是三个月,当医疗期满时,已经超过了正式离职的时间。此时,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以上哪种情形呢,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公司信息部主管。
2019年6月22日,李某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离职申请书,载明:“由于个人自身原因,特此于2019年6月22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正式离职时间是2019年7月22日…...”公司领导刘某在申请书上写明“同意!”并签名,时间为6月23日。
2019年7月16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李某个人申请辞职,我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2020年9月17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综合这些情形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限于劳动者被动失业的情况,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某于2019年6月22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离职时间是2019年7月22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李某有权以提前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是,李某仍有义务提供劳务至其通知中明确的离职时间,公司可以选择在离职时间到来前的任意时间点要求李某不再提供劳务,却仍应对李某已经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的报酬。
2019年7月16日,李某因单方事故受伤,公司在李某治疗期满后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也没有改变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已因李某主动提出而解除的事实。因此,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提出的其系因用人单位增加工作量,被迫辞职,故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由于李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超出正常工作强度,增加其工作量的事实,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了通知程序,对李某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案号:(2021)苏09民终17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