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公司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为:“**女士:您与公司于2020年7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因你从2023年1月至9月多次月度考评结果D级(60分以下),故前述劳动合同及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17日解除并终止;您最后工作日及工资结算日为:2023年10月17日。请您于接到本通知当日办理完毕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这种解除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认为员工工作考核不达标后,未按规定对员工培训或调岗即提出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是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有伙伴会问,如果公司有规定,可以吗?
比如《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甲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按公司以及本合同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属于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合同规定或约定应予调岗、调薪、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则甲方有权对其进行调岗、降薪或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上述安排。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与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样不可以。
员工存在业绩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要依法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