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兼职,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举个例子,员工在其他公司有工作,到公司兼职工作,公司、员工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有伙伴会认为,员工在公司兼职,员工有正职工作,公司根据员工的兼职时间,向员工支付劳务报酬,所以双方是合作劳务关系。
这个理解是错误。只要公司、员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员工为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员工的劳动也受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上均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双方就是劳动关系。
虽然员工在其他公司上班,但公司兼职,但法律并未禁止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不能说员工是兼职,所以双方是劳务关系。
当然劳动关系有两种,一种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另外一种是全日制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薪资发放为日结,周结,最长不超过半月结的劳动关系。
所以公司与员工如果符合上面条件,则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否则属于全日制用工。
另外无论是什么关系,公司都要与员工签订协议,因为不签订协议,万一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公司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