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除了增改以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还规定了针对高收入者的“双封顶”制度。而之前的经济补偿制度也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了“12个月封顶”。因此,在计算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前后不同的封顶规定。
2008年前后的经济补偿金“封顶”规定
2008年以前:针对“企业提出最终协商解除”、“解雇不胜任员工”这两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12个月封顶,不管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否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其它解除情形(例如:经济性裁员、非因工负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受“12个月封顶”的限制。
2008年以后: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最多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受12个月封顶的限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这里已经不分什么解除情形,只要是支付经济补偿金都受这个规定限制。这一条的立法用意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和补偿基数作了限制,对普通收入人群没有限制。
跨越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的立法本意是经济补偿金根据年限分段计算,但是关于高收入者“双封顶”的规定出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根据“新者从新、旧者从旧”的原则,工作年限及月工资都应当分段计算。
例如:lucy于1995年1月1日加入重庆某公司。经公司提出,lucy与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假设上年度重庆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为5000元,lucy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答:2008年以前,lucy工作年限为13年,按12年封顶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其月平均工资2万元;2008年以后工作年限为8年,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2万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按照1.5万计算。
Lucy的经济补偿金=2×12+1.5×8=36万
由于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方法比较复杂,为了便于计算,有些地区存在不同的裁审口径,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实践中,如有地方政策,遵从地方政策。
以上对经济补偿金“12个月封顶”的解析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的。但是,只要经济补偿金总额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和补偿年限都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也会被认定有效。
总结
1、2008年1月1日以前,只有“企业提出并最终协商解除”和“解雇不胜任工作员工”这两种情形,经济补偿金有12个月封顶限制,但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做限制。
2、2008年1月1日以后,只有当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才有“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封顶限制,并且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3、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有地方政策的遵从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