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小姐于2003年入职K公司,担任业务单证主管一职。2012年3月2日,钱小姐因腰部受伤,在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卫生服务中心建议钱小姐休息一周并为其开具了期限为2012年3月2日至8日的病假证明,之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先后两次为钱小姐开具了期限为2012年3月9日至15日及2012年3月16日至22日的病情证明单。K公司在收到钱小姐提交的病情证明单后,批准了钱小姐的病假,但事后却发现钱小姐于2012年3月3日至13日在请休病假期间偕同家人出境旅游。后经进一步的调查,公司从钱小姐的主治医生处得知,钱小姐2012年3月9日至15日的病情证明单系由钱小姐的亲戚代开。K公司遂以钱小姐虚开病假证明单出境旅游,严重缺乏诚信,且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旷工为由单方与钱小姐解除了劳动合同。钱小姐认为其提交的病情证明单合法有效,公司也已批准其病假申请并在病情证明单上盖章加以确认,其因工作原因导致长期精神抑郁及身体多处不适,故与家人一同出境休息,并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在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钱小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非本人亲自前往就诊而由亲友代为开具的病情证明单是否有效?如果劳动者提交的病情证明单无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该案经审理,最终法院认为钱小姐于2012年3月2日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了因病休息7天的病假证明,次日即随旅游团出境至泰国旅游,表明钱小姐的疾病尚未严重到需要休息的程度。而根据钱小姐所提交的第二张病情证明单显示,该病情证明单开具的日期为2012年3月9日,而此时尚在钱小姐泰国旅游期间,医生未经亲自诊查即为其出具了病假证明,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该病情证明单应属无效。钱小姐持无效的病情证明单,而休息的真实目的是为出境旅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K公司认定钱小姐旷工并无不当,依法可以单方与钱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期间能否从事与病假无关的活动?
就以往的案例来看,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是否可以自由地安排时间或活动还是存在不同的观点的。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未在住处休养而是从事外出游玩等与病假情形严重不符的活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可以认定属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外出从事与病假情形严重不符的活动,有可能使病情加重或加长恢复时间,该行为有违劳动者申请病假的初衷及用人单位批准其病假的用意,确有不妥。但是既然劳动者所开具的病假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并且相应的病假也已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则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活动可以根据其病情自主安排。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从请休病假的目的来看,根据原劳动部《医疗期规定》等相关规定,一般可以将病假归结为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为了恢复健康而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一段期间。既然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停工治疗或休养,那么一旦病情恢复到足以提供劳动的情形,劳动者就应当回到工作岗位。而病情证明单只是医生依据相关医疗技术规范以及医生的经验结合病人的病情而给出的休假建议,并不能作为劳动者“偷懒”的尚方宝剑。其次,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由此可知,对于已恢复劳动能力而拒不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依照劳动纪律进行处罚都是能够得到支持的,更何况是利用病假休息期间从事与病假情形严重不符的活动。
此外,对于劳动者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的行为,国家是明令禁止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用人单位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笔者建议,在甄别问题病情证明单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在对劳动者提交的病情证明单存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针对以下几方面对病情证明单的真伪及合理性进行调查。
1、病情证明单是否由病情证明单上署名的医师亲自开具。
2、病情证明单上所记载的疾病是否与开具病情证明单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相符。
3、病情证明单上所记载的疾病是否与该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
4、劳动者是否遵照用人单位规定的病假申请流程进行病假申请。
5、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是否从事了与病假无关的活动。
总结
1、员工利用病假休息期间从事与病假情形严重不符的活动,只要内部制度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对员工提交的病假单存在疑问,可以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甄别。员工也应当本着诚信的态度,避免在休息权和健康权的享受上弄虚作假。
3、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员工,如医生建议外出旅游等方式有助于病情的恢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