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为深圳某公司员工。2019年6月, 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王女士工位的上方,她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个人隐私,而公司高管大多为男性,其所处位置容易走光,于是坚持打伞办公,用以遮挡监控。
公司通过人事部两次口头与王女士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又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4日分别书面向她发送了《警告信》,王女士依旧打伞办公。
公司认为,王女士自2019年6月24日至7月17日期间,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将两把雨伞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公司无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还是在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同时,其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影响正常的办公环境,违背作为一个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结合证据来看,其故意打伞遮挡工位的违纪行为近乎法定的20.83天的月工作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等特征。
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王女士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其打伞的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及最高院皆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属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王女士为躲避监控在工位上撑伞办公多日,期间,公司人事经理两次口头沟通,又曾先后两次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但王女士仍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不仅给其他员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更导致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同虚设,故其行为完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妮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不悖。
综上,王女士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小福提示
用人单位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且安装的位置没有异常的,都属于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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