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1、工作时间
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加班计算
(1)工作日加班: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时加班,按照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不存在
(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操作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4)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因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或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
不定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