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2008年年初原材料上涨、用人成本上升以及出口订单大幅度降低的影响,2008年3月,北京市L公司决定将一条生产线停工半年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并通知该条生产线八十余名员工回家休息,等待公司上班通知。在此期间,公司并未给员工支付任何工资。2008年9月,公司经营状况并无好转,于是在9月底,公司通知该生产线八十余名员工被裁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后与以上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案例解析
停工停产的概述
对于停工停产的概念,法律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直接的规定参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此之外,对于停工停产的情形如何判定,停工停产的主体和范围,以及停工停产的程序都没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这导致企业在日常的操作中增大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停工停产工资支付的周期
如何界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法律并没有进一步的清晰规定,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在发放停工停产当月正常工资之后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如果公司的实际支付周期并不是以自然月为标准,而公司的正常工资只是支付到当月月末的做法,并没有满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常工资进行支付的要求,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周期”停工停产之日起的一个月,这种观点也代表了大多数企业的观点。此种做法虽然忽略了企业的实际工资支付周期,却保证了停工停产后一个月的时间,员工是可以取得正常工资的,相比较第一种的做法,这一种观点对员工更为有利。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点应为停工停产的第一天,终点应为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末,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工资的发放,可以简单理解为“从停工停产当日到下一个发薪日发放正常工资”,再下一个计薪周期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依照当地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工资支付情形
(一)在工资支付周期内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可以分两种情况发放工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正常劳动”如何理解?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里的解释:“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所以只有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形下,才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又该如何支付工资呢?
根据“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那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指的是什么标准呢?此处可以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关于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标准
为配合本条款的执行,地方政fu出台了本地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的法规。
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开篇的案件,分析如下:因为单位原因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即从停工停产当日到下一个发薪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2008年3月到2008年9月底,因为单位并没有安排员工提供正常劳动,那么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重庆市没有明确的法规来指导停工停产期间员工的工资如何支付,但是从重庆市人社局官网关于“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标准”的政务咨询回答可以得到一些参考意见,重庆市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执行。2022年11月24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就群众关切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回应。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总结
1、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周期内的,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分两种情况发放: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劳动的实际情况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有地方法规的按照地方法规执行,总体来说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最好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直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