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在重庆某企业工作15年,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公司提出与Jack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计算,Jack离职时应获得经济补偿金总额为30万,假设重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请问Jack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我们先来看一个有关的最新财税政策,《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以上政策条款明确了三点:一是只有补偿收入的总额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那部分单独进行计税,不与月度工资、年终奖等综合所得合并计税;三是应纳税部分直接用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计算即可。
根据上面的财税规定,我们来计算下Jack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Jack应纳税所得额=300000-5000×12×3=120000元
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Jack适用第2级,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Jack应纳税额=120000×10%-2520=9480元
1、只有一次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及其他补助费用。
2、补偿收入单独计税,不与其他全年综合收入合并计税。
3、计税公式:应纳税额=(补偿收入总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