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一名职工,月工资为人民币2175元。2014年春节长假期间(2014年1月31日至2月6日)由于单位业务繁忙,遂安排刘某等职工加班7天,加班期间,单位向刘某等职工每人发放了过节费500元。节后,在刘某向单位主张加班费 时,单位以已向其发放了过节费,且可为其安排7天的调休为由,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
单位能否以调休为名拒付加班费?过节费能否折抵加班费?若不能,刘某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又该如何计算?
案例解析
本案中,刘某春节加班的7天中有3天(1月31日~2月2日)为法定节假日,此3天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其3倍加班费,不得安排调休。其余4天(2月3日~2月6日),如果单位安排进行调休,则可不必支付加班费,如果未安排调休,则仍应依法支付其2倍加班费。过节费与加班费的性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折抵。
关于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加点可以分为三类情形:一是延时加班,亦可称之为加点,即安排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二是休息日加班;三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之所以如此细分,是因为依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不同情形的加班需执行不同标准的加班工资支付待遇。实践操作中,经常有人将法定休假日3倍加班费的支付做如下理解,即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只需向职工另外支付2倍,加上正常工资的本数为3倍,该理解实际上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注意根据本条,用人单位应当是“另外支付”3倍加班费。又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意即,法定休假日属于有薪日,职工在休假期间即使不提供劳动,单位也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故,法定休假日期间,职工工作一日实际可得4倍(包含本数)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是固定的节日,具有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若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调休或是补休的方式无法弥补职工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故法律明确规定,此情形下必须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即使为职工安排了调休,也不能免除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对于延时加班的情形,由于职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劳动报酬,而且工作日加班,一般情况下不影响职工正常的休息,故单位应当首先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对于休息日加班,由于这样就挤占了职工的休息时间,剥夺了职工的休息权,所以此等情形下,单位应当首先安排调休,调休不能的情况下应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能否冲抵加班费
单位以过节费或是红包等形式发放的节日慰问金与加班工资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冲抵。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无须职工提供额外劳动,而加班工资是因为职工不但牺牲了休息的权利,而且还提供了额外的劳动,因此,它是对职工休假损失的一种补偿。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案例中该企业既不能以调休为名拒付加班费,也不能以过节费的形式折抵加班费,而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向刘某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刘某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300%×加班天数
=2175÷21.75×300%×3
=900.00(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200%×加班天数
=2175÷21.75×200%×4
=800.00(元)
因此,刘某春节7天加班,如单位未安排调休,其可得全部加班工资为1700.00元;如单位安排调休,其可得全部加班工资为900.00元。
总结
1、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带薪假日,员工即便不提供劳动,也应当享受当日的工资。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资,职工工作一日实际可享受4倍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以过节费或是红包等形式发放的节日慰问金与加班工资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冲抵。过节费属于福利性质,无须职工提供额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