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社保却登记为员工本人原因离职,公司要赔偿吗?
举个例子,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社保给员工办理减员时,却体现为员工本人原因离职,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我们知道,社保系统减员时,需要填写员工离职原因,有两个选项,一是本人原因,二是非本人原因。
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所以,只要员工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是公司在社保系统登记员工的离职原因是“本人原因离职”,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因己方原因导致员工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应赔偿员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有伙伴会问,公司需要赔偿多少钱呢?每个月赔偿金额就是失业金的金额,赔偿到员工重新就业为止,最长是2年,当然这和员工缴纳社保的年限是有关联的,缴纳社保越久,失业金领取的时间也会越长。比如员工只交1年的社保,则只能要求2个月的失业金赔偿。
所以,对于公司而言,员工离职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如实填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否则致使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依法应就此向员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