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后,双方约定公司无赔偿责任,是否有效?
举个例子,员工发生工伤,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工伤协议书》,约定:公司为员工报工伤保险;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配合员工申请,员工只能要求由社保局支付的待遇,不能要求由公司支付的待遇;签订本协议后,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员工均无权就本工伤一事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签订协议后,公司为员工申请获得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随后帮员工申请由社保局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员工随后反悔,要求公司赔偿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
有伙伴会认为,此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员工不能反悔。
这个理解错误。
按照规定,职工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分为社会保险支付部分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双方签订《工伤协议书》约定员工只能享受社会保险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根据《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协议书》无效。
员工还是可以要求由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