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为老板对某管理者不满,就把其岗位拿来“竞聘”,显然是欠考虑,也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不管是“末位淘汰”,还是“竞争上岗”,对于此类行为,已有明确的界定:即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9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通过“竞聘”淘汰员工,不是明智之举,因为这个岗位还有人在岗工作,因为老板对其不满,就拿来“竞聘”,存在以下四大风险:
风险一:员工凝聚力下降。
我们都知道,在企业中出现管理岗位的空缺,会通过内部竞聘方式,选拨合适的候选人顶替这个岗位。所以,“竞争上岗”是用于晋升,而不是拿来淘汰员工,对其进行架空,把其边缘化,让其自己提出离职。通过“竞聘”淘汰员工,还美名其曰“能者上,庸者下”,确实有些“恶心”,不是正派公司的做法。而且,老板这样做,会令很多员工对公司失去信任,员工凝聚力会受到影响,员工的忠诚度会下降。当员工凝聚力和忠诚度下降的时候,人员就变得不稳定,公司信誉也会受到影响,员工做一天是一天的想法就会存在。
风险二:被认定为被迫辞职。
正常来说,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也不是绝对的,员工被迫辞职企业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被迫离职,会向企业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是对企业单方面发出的通知,不需要经过企业同意,而且也不需要等30天。一般来说,员工被迫离职,往往需要有一下情形,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因为老板对某管理者不满,员工也没有犯什么大错,企业就单方面把其岗位拿来“竞聘”,边缘化员工,单方面取消其岗位工作,员工是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下不得已选择离职,企业存在过错,即便是员工提出的离职,企业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三:企业口碑受影响。
老板对某管理者不满时,就会把其岗位拿来“竞聘”,这位管理者如果在企业被迫离职,会传到其他同行企业中,让企业口碑在同行企业中受到不良影响。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通过人们的口口相传,企业的口碑不好,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不管是做生意,还是对外招聘,都很难开展。而且,现有人员也会纷纷离开,企业就很难经营下去了。企业口碑差了,企业对外形象就会很差,产品销售就很难打开局面,挽回企业口碑的成本就会很高,企业对外可信任度就会下降。
风险四:员工工作压力增加。
因为老板对某管理者不满,就把其岗位拿来“竞聘”,在职员工见到老板就会感到压力,在工作中就会如履薄冰。员工每天战战兢兢工作,心理压力就会很大,对其完成工作会受到影响,这是企业管理的失败。作为企业管理者,需要多与员工沟通,给予员工工作指导,消除员工对管理者的恐惧,用正确的方式让员工努力工作,管理者的培养是需要付出很大成本的,辞退管理者的成本也是很高,因此当对管理者不满的时候,需要与其进行沟通,提出改正要求,而不能因为不满就直接想逼走管理者,这是简单粗暴的做法。
“能者上,庸者下”是企业用人政策,需要日常的考核来进行验证,也需要日常培训和管理。涉及人员调整,是比较敏感的,需要谨慎处理。因为双方都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约束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涉及劳动合同变动需要有法定理由,员工工作表现不好,企业需要有充分证据,处理不好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3楼 fuguirong
还是用来选拔比较好
2楼 顶陆小凤12958
涨知识了
1楼 行者NEXT
大多数小微企业老板是没什么管理能力的,只会用雇佣关系中的利益来威胁员工。有些人做得委婉一点,有些人做得恶心一点。作为打工者,如果没有与老板较量的实力,就只能做出自己的选择了。无论何种选择,都是为了自己,为了生活,为了生存。但对企业来说,当老板很恶心时,公司整体效率一定是下降的,有时候短期内可以实现目的,但长期来说,一定是风险大于收益的。当折腾到一定程度,公司可能就会面临倒闭,老板所有努力付诸一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