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某于2015年11月12日入职甲公司。
水某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水某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
水某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
2020年3月17日,甲公司向水某出具通知书,上载:“水某先生:因您于2019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2020年3月17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2020年3月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水某、甲公司于当日进行交接。
水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627.5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该会作出裁决书,裁决甲公司支付水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提成6,06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500元,对水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水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
1楼 黑猫警长74014
那如果达不到设定条件,是不是必须先培训调岗,如果还达不到的情况的,才能调岗降薪等一列操作是吗?感觉对员工入职需要很谨慎,因为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