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认为连坐制运用到企业管理中,不可取,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一、连坐制的历史由来和概念以及历史使用的目的和获得的评价;
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如何才能合法有效?
三、依据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连坐制运用到企业管理中,不可取,为什么,下面笔者来聊聊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连坐制
1、连坐制的历史由来与概念
历史由来:
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周朝时期,在秦朝商鞅变法时得到了进一步的实施和完善。
概念:
01、当一个人犯罪时,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也会受到惩罚,通常包括亲属、邻里或同事等。02、形式多样,主要包括缘坐(因血缘关系而连坐)、伍坐(因邻里关系而连坐)、职坐(因职务关系而连坐)。
2、历史上运用连坐制度的目的
用于加强社会控制和维护秩序,通过惩罚与犯罪者有关系的人来增加犯罪的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3、历史上运用连坐制度后得出的评价
这种制度因其严厉性和对个人尊严的侵犯而受到批评。可能造成对无辜者的不公正待遇,并且实施过程中容易被滥用,导致人q的侵犯。
4、连坐制在现代社会的运用
在现代社会,此制度已经很少被直接应用,因为它与现代法治原则,如罪责自负和权利平等,相违背。在中国,虽然历史有该制度,但随着法治观念的发展,现在的法律体系中几乎很难看到连坐制的规定,尤其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
所以你会发现,连坐制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通过惩罚与犯罪者有特定关系的人来维持社会秩序。该制度潜在的侵犯人q问题。现代法律体系已经不再采纳这种制度,而是更加注重个人q利的保护和公正的法律执行。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现代企业相关制度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概念: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稳定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有序进行的一种管理工具、发挥着企业内部的法律文件的重要作用,企业以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秩序,并以此来规避系特定情形下的用工风险。
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很多用人单位都会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很多时候仍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公示程序或具体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无论是制定程序、具体内容还是公示程序,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规章制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从而企业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公司规章制度如何才能做到合法有效
1、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需要三步:
第一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二步: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三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自2008年10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确规定规章制度须经民Z程序。因此,要保障企业规章制度有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证规章制度经过民Z程序。
经过民Z程序还不够,还要保留好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签到资料、会议记录、表决数据等相关文档,也可以进行现场公证,保留现场视频等。
二、公示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必须对员工进行公示,才可对员工发生效力。
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第一种方式:在公示栏公告张贴,并拍照留底。
第二种方式:举行公示规章制度培训并签到,保留培训主题及签到表;
第三种方式:上传到单位内部系统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员阅读,同时确认每个员工阅读情况,进行阅读回复统计。
第四种方式: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作为附件,劳动者阅读后签字并注明已经阅读并理解规章制度的所有内容;
第五种方式:发放企业规章制度并制定签收单;
以上五种方式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同时采用,关键在于留存已采取合理方式公示,且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全部内容的证据。
三、企业规章的内容:要合法、合理、要确定无争议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内容语义也须确定无争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有些内容过于限制劳动者的其他权利或与工作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以及规章制度的内容存在语义冲突或前后矛盾,该部分内容一般对劳动者也无任何效力。写了也白写。
记住: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须经过民Z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三者缺一不可。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最后,我们来看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Z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FY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现代法律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公正的法律执行。如果企业采取连坐制,对没有犯错的员工进行罚款、辞退等,被罚的员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分分钟败诉。
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写到这里了,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