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存在病假、停工等非正常工作情形,导致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正常工资的,如何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十一中提到“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按“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直接按照解除前实际获得的12个月平均工资即可。
相关案例
苏某于2007年9月17日入职某公司,任司机。2018年2月15日苏某开始请休病假,病假期间,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他支付病假工资。2020年2月27日,公司依照劳动考勤制度第五条,员工旷工三日视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向苏某出具《合同解除通知》。
苏某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申请仲裁,后因赔偿金问题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及最高院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最高院认为,苏某离职前12个月均处于病休状态,病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前述规定应当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作为苏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公司应支付苏强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760元(2120元*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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