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了一上午的培训,如果不是班主任的QQ一直闪,我都差点忘记了写【班级讨论】这事(我错了)。下午终于闲了下来,感谢五位牛人提供的问答案例,另外青梅煮酒还特地邀请了一位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意见,让这篇案例总结更加丰富精彩。闲话就不扯了,大家快来看问答案例。
注:以下案例均来自于三茅2013秋勤奋班【有问必答】
案例一: 不买保险,公司如何规避风险?
![【班级讨论】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怎么赔偿?](https://files.hrloo.com/www/uploadfile/2014/0324/24427a3a240265b351210ce20f6f10cd.gif)
公司有部分员工不愿意买社保,而且公司也同意额外补贴,但是这种情况如何规避给公司造成的风险?(提问者:准备发光的小太阳)
牛人解析: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者申诉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裁决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双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对此有举证责任。(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时风)
律师意见:
1、如【时风】所解析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能规避;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承担以下后果:“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企业以补贴或其他方式将社保费用支付给员工的,虽能通过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劳动者返还,但是可能存在“无法执行”的风险。
3、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案例二: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怎么赔偿?
![【班级讨论】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怎么赔偿?](https://files.hrloo.com/www/uploadfile/2014/0324/24427a3a240265b351210ce20f6f10cd.gif)
某公司欲和一名已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已工作2年,在工作过中经常不服从管理,让企业领导很头疼。现在想人事部门将其辞退,这种情况辞退需要怎么赔偿呢?在群里问,有人说补偿3个月,有人说赔偿5个月?到底要怎么赔呢?(提问者:xiaoxiaocui)
牛人解析:
如果他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实行解除权的,公司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没有相关制度说明,企业没有合理的理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则需要给予赔偿金(标准为双倍经济补偿金),即是4个月工资。纠正一点:强制解除,没有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代通金,代通金只有在《劳动合同法》里制定的情形下需要支付。
而公司在没有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形成协商解除的关系,则只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即是2个月工资,另外加上代通金,就是你问题里有人提到的3个月。
所以具体还是要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13秋值班牛人:长孙明)
律师意见:
1、员工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2、公司确实无理由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在本案中单位需赔付4个月的工资。
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案例三:企业文化如何建设?
![【班级讨论】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怎么赔偿?](https://files.hrloo.com/www/uploadfile/2014/0324/24427a3a240265b351210ce20f6f10cd.gif)
想请教努力中的玫瑰,企业文化建设是要怎么做啊?做哪些啊?(提问者:简jane0506)
班主任点评:此类问题太过于粗狂和空泛,建议HR同学在提问时尽可能结合自己工作实际情况发问,而不只是从概念从理论上提出。只有经过自己去做了,发现问题,再去寻求解决方法,才能够真正让自己从中学到东西!
牛人解析:
我记得三茅有一期也是说企业文化的,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也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得清的问题。我的理解是一个公司的文化肯定是从最高领导者的文化,不是HR所推动的文化也不是职业管理人的文化。如果一个企业要推行企业文化,首要高级管理层要认可老板的理念和公司的发展战略,然后中层的认同高层,由中层再去影响基层员工的理念。这是一个企业文化的基础,公司由一帮理念相似,目标一致的人所组成的。然后再按老板的要求,配以企业文化建设的一般常用的载体去做,定期的员工活动,企业内刊,企业管理理念的培训及宣讲,顺畅的内部沟通等等。(2013秋值班牛人:努力中的玫瑰)
律师意见:
特别提示:法律在构建企业文化时,需注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企业文化建设中包含企业制度,企业的制度如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无效等法律后果,从而反向影响企业文化建设。(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案例四:离退休老员工合同问题处理?
![【班级讨论】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怎么赔偿?](https://files.hrloo.com/www/uploadfile/2014/0324/24427a3a240265b351210ce20f6f10cd.gif)
钟某出生于1963年4月1日,于2012年8月11日入职A公司,A公司在中山,钟某在A公司任职普工。A公司与钟某协商一致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8月11日始至2015年8月11日止。但在合同期间(即是2013年4月1日)钟某年满50周岁,钟某至今仍在A公司上班的,现有以下疑问:
问题一:请问A公司与钟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因为钟某已达退休年龄而于2013年4月1日后终止?如果终止,那么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从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是否于2013年4月1日后就无效了?
问题二:如果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从2013年4月1日后与钟某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问题三:钟某由于年满50周岁,如需继续购买社保,需要到当地(中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购买社保变更手续。可申请继续购买社保截止到55周岁,50岁-55岁社保套餐中不包含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A公司人事部与钟某当面口头上沟通过,钟某回复不愿意再继续购买社保。因为钟某自行不愿再申请购买社保变更事宜,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以书面的式形给钟某签字确认作为记录呢?(提问者:小小谢)
牛人解析:
首先申明一点,员工退休是按档案中的时间来界定的,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部门。假定档案中的时候与员工身份证出生时间是一致的。
第一个问题:合同会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劳动合同到2013年4月1日后自动终止。
第二个问题:可以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而且最好是签订。
第三个问题:不用单独以书面形式确认,在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里约定即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将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可以约定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及在岗突发疾病的双方责任,这个是约定的,单独可以完全免除责任,但是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在工伤的处理过程中,单位最好承担一定的责任。(2013秋驻班牛人:HRQT)
律师意见:
【回复1】如该员工已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满足法定条件,故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回复2】如合同终止,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系劳务关系,处于谨慎的考虑,应与其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回复3】因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系劳务关系,但是其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受到损害的,企业均需承担责任,因此建议企业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以规避风险。
【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案例五:员工午休期间经常迟到,公司要为此修改考勤制度吗?
![【班级讨论】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怎么赔偿?](https://files.hrloo.com/www/uploadfile/2014/0324/24427a3a240265b351210ce20f6f10cd.gif)
我们有个员工一直中午没到点就出公司门,下午2点上班,他经常2点半才到公司,公司又不想因为个人而修改考勤制度,该员工去年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该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提问者:拈花一笑1226)
牛人解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不想修改考勤制度,这样懒散的人,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正常应该是高不到哪里去,可以通过绩效和其他制度修正他的行为,同时留下管理痕迹,必要时可以依据这些考虑清退。(2013秋驻班牛人:凡尘HR)
律师意见: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可以修改贵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考勤制度),对未按时上下班的后果作出规定,并妥善保存员工考勤记录,以便在贵公司采取解除等其他方式的时候有据可依。
2、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班级讨论】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怎么赔偿?](https://files.hrloo.com/www/uploadfile/2014/0325/d378fe57096b59babda5ee97608a87be.gif)
我不是生产案例的,我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
请每一位HR同学爱护大自然,爱护三茅给予我们的学习环境,将好的内容主动扩散传播出去,让更多人从这里获得学习和收获。
我,能做到,你也可以做到的,加油吧!
更多精彩问答案例,勤奋班有问必答每天都在产生着!
班级直通车:https://www.hrloo.com/class/qinfen/myclass
118楼 yilia1220
领教了
117楼 红樱桃
以上问题解答的很清晰,非常受用。在工作中可作为最好的参考资料。
116楼 宁静致远55
非常感谢牛人的分享,感谢三茅工作人员的整理、发布;对我很有帮助。谢谢!
115楼 海不扬波
很有效果的讨论成果汇编,谢谢啦。
114楼 梨花带雨
学习了,谢谢牛人们的解答
113楼 仁欢鱼
非常好!学习了!
112楼 hdwm1978
很受益,非常感谢
111楼 我心平静
关于各类赔偿问题,感觉在本地还是一种稀少的现象。员工辞职、辞退补偿问题对大企业来说,是可以承受的,对微小企业(三、五个人的公司)则是灾难性的。我了解某朋友开一公司,请了五个人员工,头四个月总收入不到一万。这时他要辞退员工或员工以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老板死定了!
110楼 顺顺爱芳
谢谢,很实用,学习了!!
109楼 伯爵夫人
赞一个 很实用呢 谢谢分享哦
108楼 炫炫
多谢,学习了。
107楼 奔跑吧小蘑菇
受益匪浅
106楼 yuegh322
学习了
105楼 cindy舒畅
实用,有启发。谢谢分享!
104楼 海豹突击队
学习了,很受用。感谢LZ分享!
103楼 舒涵
真的很实用,谢谢
102楼 常生
一、关于员工不买保险,公司如何规避的讨论,既然公司为员工购买保险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必须的,那就不能规避和无法规避的,否则企业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的责任。
二,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如何对员工进行赔偿,应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工作能力不胜任,二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工作能力不胜任,主要由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绩效标准进行评估,对员工的赔偿按照劳动法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须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开合理,有效告知员工,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
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赔偿,关键所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事实必须确凿,具有唯一性。
三、企业文化建设如何进行,确实话题大了一点,从战略的角度来看,应设立不同不同阶段的目标,比如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设立相应的时间段;从公司现阶段发展来讲,规范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因为管理制度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参考。
四、关于离退休劳动合同如何处理,首先必须确定是否按照国家要求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合同存续期间,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不再由公司缴纳,公司可与本人签订返聘协议或劳务合同,相关问题可在后续的合同中明确规定。
五、因个别员工考勤执行不到位而进行修改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个人认为是不可取,员工在考勤管理中执行力比较差,因从多方面分析原因,是个人故意行为,还是公司管理考核不到位,如果公司制度健全执行力强,个别员工仍然为之,显然不是公司适合的员工,坚决清除。
101楼 小妖左冰
很实用
100楼 黔凤
学习了,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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