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拜读了秋千笑老师的《经济补偿知多少》,秋老师的总结总是那么全面、系统。这里我想补充一点,但同时我也不能确定我的理解是否准确。
这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对于公司在劳务市场正常招工、正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高龄员工,有部分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导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根据下面两条规定,公司在终止员工合同后,应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的理解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只要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而且用人单位也不能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六项规定,该员工合同终止后,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有不正确的地方,还希望能给予斧正。
1楼 浮升阳光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