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二天公司有个试用期的女员工请假了,说是去做流产。该女员工已经生育了一个小孩,据说他老公是独生子女!按照目前的政策,是可以生二胎的。只是准生证没有办,她也没有准备生二胎!不知道这样的流产是否属于正常的产假呢?只知道国家对产假的规定,里面没有涉及是否正常怀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的产假规定!
这是在网上搜到的: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不能绝对化。
2、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排除了用人单位在第40条、41条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未禁止在劳动者具有第39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阅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3、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丧失享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例如《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i]第四十八条,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而2012年4月28日开始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上面第15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不管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或者是否结婚,都可以享受产假呢?要是人家违法生二胎呢?或者经常性的流产呢?
先记录下来,等进了勤奋班问问大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