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前几天学习的“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案例和今天学习的“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自动顺延”,是否就可以不用续签了? ”案例来说明:
一、上次案例重点回顾:
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到该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廖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廖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廖某主张公司给付 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仲裁应不予支持;
关于廖某主张公司应给付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廖某主张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 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 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违反了这项规定,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仲裁也无法给予支持。
二、结合本次案例,列举三种情况::
1.第一种:合同期满(2013年3月底),小刘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要支付自己双倍工资差额。正如上文所说,小刘的请求应给予支持,因为这是合理合法的。
2.第二种:如果公司之后一直未与小刘续签劳动合同,小刘于2014年5月才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申请,由于到2014年3月31日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刚好满一年,则从2014年4月1日起,视为公司与小刘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如果小刘再主张公司给付 2014年4月1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仲裁应不予支持。则小刘实际可以申请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总共11个月的工资。
3.第三种:如果公司之后一直未与小刘续签劳动合同,小刘也没有一直没有向公司或仲裁反馈,一直到2015年4月10日小刘才向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10日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则该请求无法得到仲裁的支持。因为从2014年4月1日起,视为公司与小刘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2014年4月1日及之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仲裁应不予支持。而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 2013年4月1日起算,而小刘于 2015年4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违反了这项规定,故对于小刘的该部分请求,仲裁也无法给予支持。
三、自我思考总结: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例中的公司坚持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在2015年3月31日及之前,由于小刘申请仲裁,可能要付出的最大代价是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即总共11个月的工资。
而如果小刘于2015年4月1日及之后才提出申请,则公司无须承担任何的费用。因为公司与小刘的关系已经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了,而且对于之前的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申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限,仲裁不再受理。
1楼 小水啊
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