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徐晓华律师的文章,学到的知识点,现在总结一下。
第一点:三期女职工调岗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第二点: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是目前对于孕期调岗最直接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是调岗的前提;
第三点:“不能适应原劳动”通常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原岗位工作强度和工作量大,从事原劳动将影响孕期女职工及胎儿的健康和安全;二是怀孕导致女职工工作能力下降,无法达到岗位、绩效等考核要求。
禁忌岗位必须调,不适岗位重协调,能力下降应容忍,调岗动薪须谨慎。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企业都会遇到三期女工的问题,学习了以上知识点,本着双方协商、重协调、能容忍的态度去处理这些问题,相信还是会处理好的。
1楼 小水啊
总结的非常好!赞
fanlm
@小水啊:谢谢,一起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