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其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所承担的义务有所不同:劳动者承担了在用人单位完成一定种类的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则承担了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于新《劳动合同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正确解读:
一、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四种类型:①中国境内的企业②个体经济组织③民办非企业单位④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出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因此,只要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其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同时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这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然而在现实中,往往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劳动者只有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满十年后才可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举例来说有一名劳动者在第一家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第二家用人单位去工作了两年,随后又回到第一家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五、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视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工资。因此,当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算起,在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之前,仍可采取补救措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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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字数的限制,在这里不能一一详细进行解读,但可以从一个侧面告诉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法律法规一定要非常熟悉,有意识地培养自己处理劳动纠纷的能力,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伤条例》等几部重要法律法规要认真读一读,不要求像律师那样完全掌握,但起码要做到了解,注意防止和规避法律风险,做好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在劳动纠纷没有发生之前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处理劳动纠纷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更是一种博弈,需要的是软硬兼施,当有些员工确实经济上有些困难的情况下,HR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这是一种企业人性化人文关怀的彰显,努力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发生劳动纠纷时,首先要想到应该是先调解,尽可能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纠纷,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任何人都有其善的一面,这需要HR们去做工作。劳动纠纷本身是不可怕的,可怕的是当遇到劳动纠纷后,不知道如何处理,人力资源工作本身就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努力创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
14楼 心心血洁
原来小强叫王辉强,突然翻到你以前的文章,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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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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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纠纷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更是一种博弈,需要的是软硬兼施。不错,投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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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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